本报讯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涉盗窃案件。审理中,为充分保障残疾人的诉讼权利,该院函请福泉市特殊教育学校委派手语教师担任翻译并指派律师出庭辩护,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聋哑人的正当权利。
被告人李某、姜某某均系聋哑人。2017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受邀约后与肖某某、舒某某、况某(均已判刑)等人到福泉市牛场镇谷汪幼儿园内,将杨某某堆放在该幼儿园一教室内1086.9公斤的太子参盗出,由舒某某、况某驾车将所盗太子参运至肖某某位于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下院组的家中藏匿,伺机变卖。案发后,被盗太子参已悉数追回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太子参价值人民币89872元。2021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姜某某在福泉市黄龙井殡仪馆偷盗王某某家30条磨砂香烟。案发后,被盗的部分香烟被追回,李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156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李某盗窃财物价值93772元,数额巨大;姜某某盗窃财物价值39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系累犯,但具有坦白、立功,积极赔偿损失情节;姜某某有盗窃前科,但有自首情节。结合二被告人系聋哑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熊仕美)